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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继承案的批复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1:13:39    当前栏目:继承法规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继承案的批复

  1985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8月1日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房屋继承纠纷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从报告及附材料看,双方讼争的房屋,系张利堂与其妻张陈氏、妾王素卿、儿媳李长春等人所共有。张陈氏、张利堂先后于1938年、1950年病故。1949年张利堂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1951年张寿朋等三人又将该房屋作为张利堂个人遗产办理了“继承”手续。但有关当事人对房屋并没有进行分割,长期以来仍为王素卿、李长春等人共同使用。1959年王素卿、张寿松与李长春、张寿朋分居时,双方共同商定:正东房三间由王素卿、张寿松居住,东厢房出租,租金由王素卿收用;正房西三间由李长春、张寿朋居住,西厢房出租,租金由李长春收用。

  “文革”期间,共同“申请”交公。1981年落实房屋政策发还时,双方为王素卿的赡养问题引起对房屋产权讼争。

  根据上述事实,我们研究认为,讼争人双方于1959年分居时,实际上已对共有房屋作了分割,而后各自独立行使权利已20余年,互无争议。此案应依法确认1959年析产有效,不宜再以房屋继承纠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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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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