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住房对外销售可免营业税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6:21:50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小王于2010年12月18日继承了父亲的一套普通住房,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明(该住房于2001年3月4日由小王的父亲购买)。
2011年初,由于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小王想对外出售该套住房。房屋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那么,在现行政策下,小王会有哪些税务问题呢?
对于二手房的转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注意,这里并未明确继承住房是否属于购买范围。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由此,根据上述规定,小王继承父亲的普通住房,可以按照父亲当年购房时间开始计算期限,将其继承的住房转手出售免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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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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