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需认清 单有遗嘱公证书不能直接过户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6:32:22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法律的规定与大众的想象着实还有些距离。市民刘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拿着已故母亲将房产留给自己的遗嘱公证书,原以为能顺利过户房产。但在办理时并不像自己想得那么简单。记者调查发现,单有遗嘱公证书不能直接过户房产,还需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市民疑问:
遗嘱上写着房子归自己为何过户遇门槛?
“我父母的房子当年是我出钱帮助购买的,现在父母去世了把房子留给了我。”刘先生表示,由于家里兄弟姐妹众多,为了避免出现纷争,老人当初还做了遗嘱公证,房产由刘先生继承。去年底,刘先生处理完父母的后事,就拿着公证书到相关部门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在刘先生看来,遗嘱公证的效力最高,拿着它就能顺利办过户。然而让刘先生没想到的是,办理工作人员称,光有遗嘱公证不行,还需提供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并解释这份证书能够证明其他继承人认可遗嘱、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刘先生。
“有遗嘱公证书为何还要提供遗嘱继承权公证书?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对于工作人员的答复,刘先生相当不满意。另外刘先生还表示,由于兄弟姐妹较多,和自己关系比较差的也有,还有一个哥哥在国外,把他们全叫来做证明根本不现实。“除去操作难度,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肯定是要交不少公证费。”刘先生说,费用一般是遗产总值的2%。
房管答疑:
继承权公证书和遗嘱公证完全是两个概念
就刘先生遇到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工作人员。
“从法律方面来讲,继承房产需要提供继承权公证书。”该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司公通字号文《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都是对遗产的分配,两种不同的公证有什么区别?该工作人员表示,继承权公证书和遗嘱公证完全是两个概念。遗嘱公证是被继承人生前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而遗嘱继承权公证是按照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是对继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刘先生没有继承公证书,就缺少必需的材料。
公证处:
继承权公证有利于保护其他继承人权益
“仅凭遗嘱公证书肯定不能直接办理过户。”记者咨询公证处,得到的也是相同回答。“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公证员说,如果仅仅拿着一份遗嘱公证去要求过户,房屋登记部门不可能判断这是不是最终的遗嘱。因此,遗嘱受益人需要拿着遗嘱公证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人员询问了全部继承人手中是否还有其他遗嘱,以确定受益人所持遗嘱是最后或唯一的一份。
询问其他有继承权的人是否还有其他遗嘱,是保护其他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例如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就是重要的一类人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提示: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引起的房产转移,按继承程序办理。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引起的房产转移,按赠与程序办理。已购公房、涉外房产的转移登记,继承人应到市房产交易大厅申请,其他房产转移登记在所产所在区房产交易大厅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事项,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法律解析
房屋继承形式包括3种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房屋继承形式包括三种,分别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继承和遗赠
所谓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立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最大区别在于遗嘱受益人的身份,遗嘱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为遗赠。例如,父母立遗嘱将房产给子女,则是遗嘱继承;爷爷奶奶立遗嘱将房产给孙子、孙女,则是遗赠,因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遗赠扶养协议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房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 南京继承律师谈不动产继承登记流程的完善
- 遗嘱房屋的拆迁款是否继续按遗嘱继承?
-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释疑:公房房屋租赁权能继承吗?
- 出嫁后娘家改建的房子能否继承?
-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答疑:多人意外身亡 如何继承房产?
- 房屋继承需认清 单有遗嘱公证书不能直接过户
- 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 房产转继承问题复杂
- 对继承房屋的翻新扩建部分不属于与其他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 城镇居民继承农村房屋者 可按规定登记领证
- 深度剖析继承纠纷:两份遗嘱,孰是孰非?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建房人去世 房产如何继承?
- 南京继承律师答疑:姐弟继承遗产房屋如何出售?
- 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
- 继承住房对外销售可免营业税
- 南京房产继承费用 房产继承过户费用计算
- 离婚时未涉及房产去世后引发新纠纷
- 享受城镇廉租房待遇有“讲究” 廉租房不可以继承
- 房产继承条件
- 丈夫离家 房产错登
- 房地产登记新规实施 房屋继承或遗赠需进行公证
- 房产证丢失、权利人死亡如何办理继承登记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儿子是城镇户口能否继承宅基地?
-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作为遗产继承
-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释疑:被继承人的房产买卖需征得所有继承人的同
- 房产继承按市场价全额征税
- 遗嘱有效,痛失遗嘱继承权利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房产继承该如何更名过户
-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释疑:如何办理房产赠与、继承手续,需要缴纳哪
- 经济适用房的继承和赠与
- 父亲去世儿子伪造证据霸父遗产被刑拘
- 母亲遗嘱引发子孙纠纷 亲人因房产继承问题对薄公堂
-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释疑:法定继承房产可免个税
-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释疑:出售已故亲人物业 先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 转载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继承有新规!》
- 赠与、买卖、继承、房子过户给子女省税比较
- 南京再婚儿媳可继承婆婆房产吗?律师:尽了赡养义务可继承
- 南京继承律师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
- 房产继承七大疑惑
- 农村房产竟谁属:南京继承律师巧辨夫妻财产与
- 继承房产不需缴纳契税赠与房产需要缴纳
- 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 儿子生前立协议 孙子继承房产诉祖母腾房
-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释疑:一人出钱买房放父亲名下 父过世兄弟有份
- 未取得房产证房屋照样继承
- 2020最新答复: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房屋未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属继承人共有
- 父母过世两年未分割遗产,儿子能否继承房产
-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释疑:未变更房产证继承人也是产权人
- 2021最新民法典的房屋继承
-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释疑:继承房产转让个税如何缴纳
- 继承房屋:单凭公证遗嘱难过户
- 继承不受限购影响 保障房计入家庭总房产
- 一审判购房合同无效 非婚生子依法享房屋继承权
- 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 未登记的房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离婚时尚未继承的房产咋分
- 房产继承律师释疑: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释疑:农村房屋继承应该怎么办?
-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答:继承房屋买卖
- 死者为房产继承权立两遗嘱 争房兄妹上公堂
- 房产继承律师服务
-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答疑:共同继承房产应如何分割?
- 住建部拟为经适房改名 不再是私产不可转手或继承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继承的房屋卖给了俩人如何解决?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房屋赠予和继承哪种收费低
- 一份遗嘱引发房产纠纷 两任妻子为争房上法庭
- 继承、买卖、还是赠与? 三种房产过户方式主要交啥税?
- 合法继承无需任何税费 特殊情况过户税费大不同
- 军产房虽不能过户,继承份额没问题!
-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答疑:兄弟私自将父母房产更名怎么继承?
- 房产继承如何防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