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购房合同无效 非婚生子依法享房屋继承权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5:29:57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法院的判决很公正,认定购房合同无效,我们的孩子拥有房屋的继承权,可以继续保管使用房屋。”近日,拿到思明区法院的判决书后,杨女士长舒了一口气。她说,整个2010年都在忙这个官司,这份判决书为自己整年的辛劳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法院审理后查明,台商林先生在台湾已有合法妻子和两个婚生子,杨女士与林先生相识后于2002年生育一子小龙。2003年,林先生购买了坐落于禾祥西路的房产,建筑面积279平方米,登记在林先生台湾妻子的名下。这套房子一直由杨女士和小龙居住使用。2008年12月,林先生病故于台湾。半年后,他在台湾的妻子与朋友吴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低价出售房屋。杨女士得知后,以小龙的名义将林先生的妻子告上法院。
吴先生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他辩解说,林太太与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他的购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属于善意取得,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是林先生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林先生去世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包括非婚生子小龙在内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林太太出售房屋时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属于无权处分。
法官分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善意取得要符合几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法官认为,吴先生与林先生夫妇是朋友,即使无从知悉小龙是林先生的非婚生子,也应当在购买房屋时要求林太太出具其他继承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材料。况且,房屋一直由杨女士和小龙居住,吴先生购房时按常理应对房屋实地查看,尽到合理审慎的核查义务。上述两点吴先生均未做到,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最后从交易价格来看,当时同一地段、同一时间的房屋均价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而吴先生的购房价仅仅每平方米4000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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