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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死亡,未用完募捐款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6:27:05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浙江在嘉兴频道4月21日讯 朱某是海盐某学校的老师,2008年其妻子小周不幸亡故,还没完全走出丧妻之痛,朱某又不得不面临另一个令他心寒的难题——两个小舅子都想跟他分财产。

  原来,问题出在朱某名下的一套集资所建的房产上。朱某的两个小舅子认为这套房子是姐姐和姐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姐姐应该享有一半产权,姐姐虽已经离世,但作为姐姐的遗产,娘家人有权继承。

  朱某的两个小舅子这样要求也有一定道理。事实上,朱某的岳父先于小周死亡,不享有小周的继承权,但岳母晚于小周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小周死亡后,其母亲蒋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小周的财产。而蒋某死亡后,蒋某所享有的小周遗产的继承份额亦是其蒋某遗产中的一部分。作为蒋某的遗产,其另外两个儿子自然享有继承权,即小周的两个弟弟也享有了继承权。

  但是,朱某却坚决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完完全全是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妻子并无关系,不应列入妻子的遗产范围。为此事,朱某与两个小舅子争吵了多年,但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朱某只得将俩小舅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为自己婚前个人财产为自己主持公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朱某所任教的学校开始集资建房,朱某参与其中,自1993年2月到1994年9月由其个人分八次将房款全部结清,2001年6月取得房产证。1994年12月26日,朱某与小周登记结婚。

  法院认为,该房产因朱某所任教学校集资建房而取得,当时朱某与小周尚未登记结婚,因集资建房的特殊性,朱某直到婚后才拿到房产证,现在原告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2013年4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房产为朱某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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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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