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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21:10:12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案情】

  王军于1970年由其姑父李贵夫妇收养。2009年1月,双方因隙解除收养关系,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协议约定,由王军向李贵夫妇支付抚养费8000元,于协议当天实际履行了3500元。同年7月,李贵夫妇收自己的亲侄子李力为过继儿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0年12月、2011年9月,李贵夫妇相继去世。李力以李贵夫妇之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王军尚未支付的4500元。

  【分歧】对未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也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评析】

  原文作者黄武明在《未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刊于光明网,2012年11月19日)一文中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主要有:抚养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不可由继承人继承。李力并未与李贵夫妇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但笔者对本案有不同的理解,具体阐释如下:

  首先,由案情易推知,王军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已成年,抚养费8000元是基于双方合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此项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认定为有效行为无疑。据此,本案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从债的范畴来理解,是王军对李贵夫妇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

  其次,法律上对“抚养费”无专门的定义,通说认为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王军因隙解除收养关系时所签的协议中约定“王军向李贵夫妇支付抚养费8000元”,是王军就李贵夫妇抚养自己成人的抚养费作出的补偿约定,属于条文所述“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无确切的证据证实王军是否构成遗弃,但这一约定并不影响双方合意下的约定。而且,李贵夫妇在此后的一两年内相继死去,王军遗弃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该项抚养费属于未尽抚养义务人所应支付的补偿费,而非赡养老人的生活费,不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原文对抚养费的定性存在偏差。

  再次,我国《继承法》在第2条对“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收入等个人合法财产。除非法律有专门的、排除性规定,否则,个人合法财产皆可继承。前述补偿款便属于李贵夫妇合法拥有的债权,可被纳入遗产的范畴,予以继承。因欠缺收养登记,李力与李贵夫妇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李力只能认定为李贵夫妇的近亲及被他们抚养的人。根据无遗嘱的事实,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李力不属于继承人范畴。王军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由李贵夫妇的合法继承人来主张,如健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综上所述,本案王军尚未支付的是补偿性返还的抚养费而不是生活费,属于王军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这一李贵夫妇的债权可作为遗产继承。因李力未与李贵夫妇建立法律上的子女与父母关系,无权主张该项权利,应由李贵夫妇健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主张该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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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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