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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继承律师释疑:以孩子名义存的钱是否作为遗产分割?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21:19:20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张女士:我儿子小李9岁那年,他的祖母以他的名义在银行存了10万元,说是给他以后上大学用。几年后,他祖母去世,在分割遗产时,我认为这10万元不能作为遗产分割,但他的伯伯和叔叔都反对,认为我儿子在接受存款时不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10万元应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解答:根据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中,祖母与小李之间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由于祖母在世时已经将10万元以小李的名义存入银行,该存款已经实际转移给了小李,归小李所有;因此,祖母去世时,不能再将该款项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抚恤金不属遗产继承人无权继承

  摆事实:

  原告陈某的父亲系公司职工,母亲系家庭主妇。2010年8月,59岁的陈父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陈父去世后,公司发给陈某的母亲张某30000元抚恤金,该款由女儿代为保管。陈父去世后,姐弟两人轮流赡养、照看母亲。在女儿的提议下,张某与子女对丈夫的房屋等财产进行了析产继承。陈某得知姐姐拿到抚恤金消息后,诉至法院,提出对这笔抚恤金应该分割继承。

  法院认为,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抚恤金并不属于陈父的个人遗产。

  本案中,陈某姐弟均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只有母亲张某符合抚恤金供养条件。因此,公司为张某发放的30000元抚恤金不属于陈父的遗产范围,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予以继承。

  讲法理: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在遗产继承中死亡抚恤金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死亡的,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给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且是发放给有特定身份,符合供养条件的死者家属,应属于死者家属的个人财产,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不属于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本案中,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只有张某符合抚恤金发放条件,抚恤金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陈父的遗产,不能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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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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