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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21:56:46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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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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