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不属于遗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25 10:41:07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肇阿芬、肇云定、肇菊芬、肇爱芬和肇云德均为被继承人子女。肇云德与母亲被继承人、妻子翁一茗、女儿肇璐、肇明共五人,作为一户向本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土地5亩,其中被继承人承包地1亩,承包权的起止日期为1999年10月30日至2029年10月30日。该承包户已经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肇云德系户主。被继承人于2003年去世后,涉案承包土地被征用,肇云德分三次领取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肇阿芬、肇云定、肇菊芬、肇爱芬以肇云德、无权独占补偿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在土地征用补偿款中的份额由肇阿芬、肇云定、肇菊芬、肇爱芬继承。
肇云德辩称: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田的所有权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被继承人与其一家共同承包的土地,应由本人一家继续承包,而不是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已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肇云德领取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属其一家现有4人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量。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成员死亡时,若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死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本案四原告非被告承包户的成员,对被告一户在本村经济合作社承包的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被继承人死亡后,个人承包经营权自然终止,其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该户的其他承包人,或依照政策规定由该户的其他承包人继续承包。就承包主体而言,仍为以被告为户主的家庭,被继承人所分配的承包地份额由同一承包经营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是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原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款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即不属被继承人的遗产。四原告诉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肇阿芬、肇云定、肇菊芬、肇爱芬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个人承包经营权自然终止,所分配的承包地份额由承包经营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且被继承人生前享有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不作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继承。
肇阿芬、肇云定、肇菊芬、肇爱芬以肇云德、无权独占补偿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在土地征用补偿款中的份额由肇阿芬、肇云定、肇菊芬、肇爱芬继承。
肇云德辩称: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田的所有权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被继承人与其一家共同承包的土地,应由本人一家继续承包,而不是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已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肇云德领取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属其一家现有4人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量。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成员死亡时,若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死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本案四原告非被告承包户的成员,对被告一户在本村经济合作社承包的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被继承人死亡后,个人承包经营权自然终止,其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该户的其他承包人,或依照政策规定由该户的其他承包人继续承包。就承包主体而言,仍为以被告为户主的家庭,被继承人所分配的承包地份额由同一承包经营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是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原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款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即不属被继承人的遗产。四原告诉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肇阿芬、肇云定、肇菊芬、肇爱芬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个人承包经营权自然终止,所分配的承包地份额由承包经营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且被继承人生前享有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不作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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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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