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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律师实务应当注意的问题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01 11:15:24    当前栏目:代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分析代书遗嘱律师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南京遗产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时,应根据本条以及《民法典》相关条文的规定,重点审查代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代书遗嘱的内容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遗嘱一般的要件外,通常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人员的范围上,要看是否有代书人和见证人,如果只有一个代书人,没有其他见证人,这种代书遗嘱是不能被确认为有效遗嘱的,只有见证人和代书人都具备的代书遗嘱才会被法律所认可。

第二,在人员数量上,要审查代书人和见证人的总人数是否在两人以上,如果代书人和见证人的总人数不足两人,这种代书遗嘱就是违法的,应被确认为无效遗嘱,遗嘱所涉及的遗产即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三,在代书人、见证人的资格问题上,要审查其是否属于不得作为代书人、见证人的人。如果见证人或代书人属于《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中的任何一类,代书遗嘱即应是无效遗嘱。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代书人和见证人共计是两人以上,且代书人和见证人均属于《民法典》第1140条所规定的三类人中的一类,此时代书遗嘱系无效遗嘱。但是,如果代书人和见证人中有些属于《民法典》第1140条所规定的三类人中的一类,有些不属于该三类人中的一类,此时,应如何确定代书遗嘱的效力?对此,应该从代书遗嘱要求有见证人见证的立法目的上来考量。代书遗嘱毕竟不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为避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被误解、曲解乃至被篡改,法律规定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该由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见证人,且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见证人、代书人,以此来达到相互监督,共同维护遗嘱人利益的目的。同时,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在订立时需要有见证人见证,也是为了避免遗嘱人受到外部利害关系人不正当的干预或影响,导致遗嘱人不敢或不便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思。故应从法律规定的见证人的最低人数考察,如果因部分见证人属于上述三类人中的一种,导致不符合见证人最少为二人的,则遗嘱无效。

第四,代书人、见证人是否在代书遗嘱上签名。代书人、见证人虽然实际上进行了代书、见证,但如果他们没有在代书遗嘱上签名,该代书遗嘱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该遗嘱就应是无效的遗嘱。

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代书人、见证人还身兼证人的身份,即证明该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遗嘱人完全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订立的遗嘱。同时还需要证明该遗嘱是完整的,不存在被篡改或伪造的情况。故此,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代书人需要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完整、如实地陈述遗嘱订立的过程。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9条及第120条的规定,见证人、代书人在出庭作证时需要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其将如实作证并愿意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其拒绝签署保证书,那么不得作为证人当庭陈述意见。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发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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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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