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代书遗嘱有效吗?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6:48:49 当前栏目:代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这份代书遗嘱有效吗?
老康夫妇当年与两个女儿大康、小康一起买下了一套房屋。不久后的一天,老夫妇俩请来了一位朋友和一位邻居,委托他们两位订立一份代书遗嘱。老康把事先与老伴商定的意见向朋友和邻居一一作了口述,由朋友逐一记录下来,经过整理分列成几个条文就形成了一份草稿。遗嘱的主要内容就是待老康夫妇百年之后,上述房屋由大女儿大康继承。老夫妇俩仔细阅读了朋友代书的全部内容,确认了上面所写的每一条的确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于是先后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写上了当天的日期。朋友与邻居也以见证人以及代书人的身份在遗嘱上面签名、盖章,最后写上订立遗嘱的日期。
若干年后,老康夫妇先后去世,大康持父母的遗嘱要求继承上述房屋,而小康却不愿意,于是大康起诉到了法院。大康要求执行遗嘱,由自己继承全部房产。小康却认为由父母的朋友和邻居见证并代书的这份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原因就在于这两人都是父母的熟人,难以使人确信他俩是公正的,只有请不相识的法律工作者代书才能确保公正。小康还认为,当初父母姐妹四人一起买房,父母两人仅有整套房屋的一半产权,其中属于自己的一份父母无权处分。总而言之,她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案件经过一、二审,最后由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房屋归大康所有,大康向小康支付相当房屋价值四分之一的折价款。
二审审判长分析了终审判决的理由。老康夫妇留下的代书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要求。作为代书遗嘱,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以及订立遗嘱的日期,足以证明确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见证人和代书人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订立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又为代书人;同时还规定了有三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第一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二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第三是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尽管小康对此存有种种疑虑,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俩有与法律相悖的情形。从遗嘱的内容来看,上述房屋属于老康夫妇与两个女儿的共有产,每人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因此确如小康所说的,老康夫妇超越了自己的权利。他俩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份产权,也就是整套房屋的一半产权,他俩把另一半产权也作为遗产处理是无效的。法院在处理这起析产、继承案件时,按照大康原本就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从父母处继承二分之一的产权,另有四分之一的产权属于小康所有的原则进行分割。最后,按照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由大康得到全部房屋,但她必须把其中原本属于小康的四分之一,以折价款的形式向小康支付相应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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