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继承律师解答: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的方法有哪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1:57:08 当前栏目:法律咨询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将遗嘱予以废除或取消;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改变遗嘱的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撤销或变更遗嘱有以下几种方法:
(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如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发生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了变更,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所立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什么是附负担的遗嘱,如何继承附负担的遗嘱?
所谓附负担的遗嘱,是指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遗嘱。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二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但在附负担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所附义务不得超过遗嘱继承和受遗赠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即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承担义务以接受的遗产份额的价值为限。
在附负担的遗嘱继承、遗赠中,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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