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21 17:44:12 当前栏目:法定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原 告]陈燕、陈丽(均为反诉被告)何娟娟
[被 告]彭家祥、彭家勇、彭成善、周德敏(均为反诉原告)
被继承人陈会与朱国离婚,第一、第二原告为双方女儿,第一原告随母亲陈会生活,第二原告随父亲朱国生活。朱国因病去世后,第二原告时年17岁,被继承人夫妇共同抚养第二原告。被继承人夫妇结婚后,一起从事建筑、布匹、运输、木材等生意。第三原告为被继承人彭光与前妻何华共同收养的女儿,彭光与何华离婚,第三原告由养母何华抚养。第三、第四被告为彭光的父母,第一、第二被告为被继承人彭光的儿子。后被继承人夫妇发生意外死亡。
裁判观点: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第一原告在父母离婚时,随母亲陈会生活,其依法享有继承权。第二原告虽在父母离异时,归其父朱国抚养,但是第二原告自13岁起,与被继承人夫妇共同生活,在朱国酒精中毒死亡后,被继承人夫妇共同抚养第二原告,故第二原告未成年期间与彭光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其事有继承权。第三原告为彭光与前妻共同收养的女儿,虽然彭光与前妻离婚,第三原告由养母抚养,但第三原告与彭光未依法解除养父关系,第三原告对彭光的遗产事有继承权。第一、第二被告因其父的再婚而形成姻亲关系,并因被继承人对其的抚养,而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其二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均有继承权。第三、第四被告对其子的遗产亦依法有继承权。综上,三原告与四被告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
上述原告、被告是否均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夫妇遗留的财产。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依法事有继承权。
本案主要适用以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颇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敖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赌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被 告]彭家祥、彭家勇、彭成善、周德敏(均为反诉原告)
被继承人陈会与朱国离婚,第一、第二原告为双方女儿,第一原告随母亲陈会生活,第二原告随父亲朱国生活。朱国因病去世后,第二原告时年17岁,被继承人夫妇共同抚养第二原告。被继承人夫妇结婚后,一起从事建筑、布匹、运输、木材等生意。第三原告为被继承人彭光与前妻何华共同收养的女儿,彭光与何华离婚,第三原告由养母何华抚养。第三、第四被告为彭光的父母,第一、第二被告为被继承人彭光的儿子。后被继承人夫妇发生意外死亡。
裁判观点: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第一原告在父母离婚时,随母亲陈会生活,其依法享有继承权。第二原告虽在父母离异时,归其父朱国抚养,但是第二原告自13岁起,与被继承人夫妇共同生活,在朱国酒精中毒死亡后,被继承人夫妇共同抚养第二原告,故第二原告未成年期间与彭光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其事有继承权。第三原告为彭光与前妻共同收养的女儿,虽然彭光与前妻离婚,第三原告由养母抚养,但第三原告与彭光未依法解除养父关系,第三原告对彭光的遗产事有继承权。第一、第二被告因其父的再婚而形成姻亲关系,并因被继承人对其的抚养,而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其二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均有继承权。第三、第四被告对其子的遗产亦依法有继承权。综上,三原告与四被告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
上述原告、被告是否均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夫妇遗留的财产。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依法事有继承权。
本案主要适用以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颇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敖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赌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http://www.zylsw.cn
$id=@me;
@me='';
$url=GetOneArchive($id);
@me=$url['arcurl'];
{/eyou:field.id}
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遗产继承律师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5996298111(微信同号)
房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房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推荐文章
- 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的接受
- 法定继承的顺序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整理法定继承问题汇总
- 法定继承人之配偶
- 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 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 断绝关系是否影响法定继承
- 事实婚姻的一方去世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
- 儿子“倒插门”也有权继承父母遗产
- 离婚后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 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继承权
- 夫妻离婚后子女的财产继承问题
- 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的人的认定
-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继承权
-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问题
-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
- 再婚老人去世,“继子女”也有继承权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完全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 未经宣告死亡继承不能开始
- 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证明责任谁来承担
- 为多分遗产伪造遗嘱 改正后仍有继承权
- 2021最新民法典继承法解释之法定继承规定
- 哪种情况下,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专业继承律师释疑:法定继承顺序
-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 私生子的继承权
- 养女继承权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被收养人未经登记能否以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 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后的继承
- 专业继承律师解读:继承权的保护
遗产继承专题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