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律师解答: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有哪几类?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6:30:03 当前栏目:涉外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大致分两类:一类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大陆办理有关涉台继承手续使用。另一类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公证书、无遗嘱公正书等。主要用于当事人在台湾地区办理继承手续时使用。
凡遗产在大陆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申请人在大陆办理继承公证书;遗产在台湾的,要涉及台湾地方法律的适用,大陆公证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的亲属关系公证、婚姻关系公证、委托公证等。其中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委托书按台湾通用格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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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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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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