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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补办后婚姻关系效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3 09:04:21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原    告]黎兰、覃峰
        [被    告]任贵
        基本案情: 被告同被继承人结婚登记时间虽然在2003年12月23日,但被继承人于2002年初与前妻离婚后,即与被告同居生活,而在同居期间被继承人购买了本案讼争房屋。双方就涉案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产生了争议,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同被继承人结婚登记时间虽然在购买房产之后,但被继承人此时已与被告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双方同居生活时开始计算。据此,诉争的房屋是双方同居期间所购买,且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该房屋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认为,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本案中适用法律法规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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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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