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所者权的认定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3 09:10:37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上 诉 人]赵彩(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赵庆(原审被告)
案情简介:双方当事人系同胞兄妹,双方因其父母去世后的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其中涉案的二处房产原系他人所有,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将上述涉案房屋出卖给被上诉人所有,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但此后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上述土地使用者为当时已死亡的双方当事人之父。
本案的争议要点:涉案房产是否应作为当事人父亲的遗产予以分割。
二审法院判决:涉案二处房产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足以作为认定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土地使用证虽将土地使用者登记在双方当事人之父的名下,但综合涉案二处房产的产权取得时其父已死亡的事实,且在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明确确认被上诉人已通过买卖方式依法取得涉案二处房产的产权的情况下,应认定被上诉人系为涉案二处房产的所有权人,即上述涉案房产不应作为其父遗产予以分割。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农村房产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能作为认定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
本案中适用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被上诉人]赵庆(原审被告)
案情简介:双方当事人系同胞兄妹,双方因其父母去世后的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其中涉案的二处房产原系他人所有,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将上述涉案房屋出卖给被上诉人所有,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但此后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上述土地使用者为当时已死亡的双方当事人之父。
本案的争议要点:涉案房产是否应作为当事人父亲的遗产予以分割。
二审法院判决:涉案二处房产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足以作为认定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土地使用证虽将土地使用者登记在双方当事人之父的名下,但综合涉案二处房产的产权取得时其父已死亡的事实,且在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明确确认被上诉人已通过买卖方式依法取得涉案二处房产的产权的情况下,应认定被上诉人系为涉案二处房产的所有权人,即上述涉案房产不应作为其父遗产予以分割。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农村房产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能作为认定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
本案中适用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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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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