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解读承租权的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6 00:35:15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上诉人]姚甲(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姚乙(原审原告)某机械厂(原审被告)姚丙(原审第三人)
基本案情: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是姐妹关系,其父母是机械厂的职工,单位将一套房屋分给其父母居住。上诉人一直与其父母居住在一起。其父去世后,其母购买了该房70%的产权。其母去世后,上诉人出资购买了该住房30%的产权。
争议要点:第一被上诉人能否要求对该房100%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之母去世前参加单位房改,购买了房屋70%的产权,该房屋70%的产权系其父母的遗产。上诉人、被上诉人对其按法定继承分割。其母对该房屋30%的产权份额有特定的承租权,该承租权含有专属的财产权利,应纳入其遗产范围。虽然上诉人出资购买该住房30%的产权。但应视为一种垫资,应当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分摊上诉人出具的垫资。由于上诉人在30%产权的出资和房屋的管理修缮中起主要的作用在分配30%产权时应该适当多分。因此,被上诉人的请求成立,可以要求对该房100%进行分割。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认为,房产所有人按其占有房产份额享有特定的承租权,该承租权含有专属的财产权利,应纳人其遗产范围。
本案适用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被上诉人]姚乙(原审原告)某机械厂(原审被告)姚丙(原审第三人)
基本案情: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是姐妹关系,其父母是机械厂的职工,单位将一套房屋分给其父母居住。上诉人一直与其父母居住在一起。其父去世后,其母购买了该房70%的产权。其母去世后,上诉人出资购买了该住房30%的产权。
争议要点:第一被上诉人能否要求对该房100%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之母去世前参加单位房改,购买了房屋70%的产权,该房屋70%的产权系其父母的遗产。上诉人、被上诉人对其按法定继承分割。其母对该房屋30%的产权份额有特定的承租权,该承租权含有专属的财产权利,应纳入其遗产范围。虽然上诉人出资购买该住房30%的产权。但应视为一种垫资,应当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分摊上诉人出具的垫资。由于上诉人在30%产权的出资和房屋的管理修缮中起主要的作用在分配30%产权时应该适当多分。因此,被上诉人的请求成立,可以要求对该房100%进行分割。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认为,房产所有人按其占有房产份额享有特定的承租权,该承租权含有专属的财产权利,应纳人其遗产范围。
本案适用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http://www.zylsw.cn
$id=@me;
@me='';
$url=GetOneArchive($id);
@me=$url['arcurl'];
{/eyou:field.id}
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遗产继承律师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5996298111(微信同号)
房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房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推荐文章
- 法定继承的遗产继承份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 农村房屋所者权的认定
- 南京继承律师答疑:租赁合同不因继承而无效
- 未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能否作遗产分配?
- 法院判决募集捐款不属遗产
- 父亲突然离世 养老保险如何继承
- 死亡赔偿金不能视为遗产
- 因养母生前房屋继承问题闹纠纷,诉诸法院获支持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合法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继承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推定
- 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
-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 土地征用补偿费可作遗产继承
- 结婚登记补办后婚姻关系效力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抚恤金种类及分配原则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释疑:可以被继承的遗产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单位职工去世后抚恤金不应视为死者遗产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对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死者遗
-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儿媳改嫁也可继承原公婆遗产
- 律师解读房产继承案例:婚前买房该由谁来继承
- 民法典采用概括式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 养老金与遗产继承的法律剖析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
- 婚前财产继承
- 抚恤金和保险金能作为遗产分配吗
- 受赠人死亡,未用完募捐款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 彻底清晰了!最高院民一庭: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 南京继承伟律师答:继子女依法继承可要拆迁款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分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什么情况下保险金视为遗产?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遗产规划服务
- 尚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律师解读承租权的继承
- 梁凤仪的遗产观念(转自梁凤仪的博客)
- 即使是独生子女也不能继承的这五种财产!
- 丧偶儿媳如何主张对公、婆一次性抚恤金的权利?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抚恤金、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不属于遗产
-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身故保险金如何分配?
- 精神抚慰及经济补偿系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 “五保户”去世后,其原有宅基地是否属其遗产
-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分割
- 死后配偶购买安置房,是否算做遗产?
- 离婚后一方不能继承另一方死亡赔偿金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释疑: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 数字遗产不受法律保护 QQ、电邮无法被继承
- 房屋租赁权的继承 ——邢某与陆某甲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
- 南京继承律师详解遗嘱公证
- 因身体受伤所得财产的归属
- 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 南京继承律师释疑:以孩子名义存的钱是否作为遗产分割?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死者遗产
- 分割死亡赔偿款需要考虑什么因素?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遗产不包括的权利义务
- 死亡赔偿金按照遗产分配
- 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多分一次性工亡补偿金
- 交通事故死亡后被继承人财产应首先支付事故费用及欠款
- 南京继承律师解答:甄别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按人数还是身份关系?
-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答: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否是死者的遗产?
遗产继承专题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