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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解读承租权的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6 00:35:15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上诉人]姚甲(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姚乙(原审原告)某机械厂(原审被告)姚丙(原审第三人)
        基本案情: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是姐妹关系,其父母是机械厂的职工,单位将一套房屋分给其父母居住。上诉人一直与其父母居住在一起。其父去世后,其母购买了该房70%的产权。其母去世后,上诉人出资购买了该住房30%的产权。
        争议要点:第一被上诉人能否要求对该房100%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之母去世前参加单位房改,购买了房屋70%的产权,该房屋70%的产权系其父母的遗产。上诉人、被上诉人对其按法定继承分割。其母对该房屋30%的产权份额有特定的承租权,该承租权含有专属的财产权利,应纳入其遗产范围。虽然上诉人出资购买该住房30%的产权。但应视为一种垫资,应当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分摊上诉人出具的垫资。由于上诉人在30%产权的出资和房屋的管理修缮中起主要的作用在分配30%产权时应该适当多分。因此,被上诉人的请求成立,可以要求对该房100%进行分割。
        南京房产继承律师认为,房产所有人按其占有房产份额享有特定的承租权,该承租权含有专属的财产权利,应纳人其遗产范围。
        本案适用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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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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