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9 23:58:05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上诉人]韩延军(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韩甲、韩乙、韩丙(原审原告)
基本案情: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系兄弟姐妹关系。上诉人、被土诉人与父母共同租住在以其父亲名义调配的公房内。房改时,开发商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父亲安置了一套等额面积的房屋租住,由上诉人与父母共同居住。后双方父母均因煤气中毒死亡。此后,经产权人同意,在房屋承租人名称未改情况下,由上诉人继续承租。后上诉人将此公产房使用权出售给他人。
裁判观点: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被继承人承租的公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显然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争执的房屋不是遗产。出售该公房的价款取得的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几个月后,而来惊又非出售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取得,且出售时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为上诉人,故此房款不符合遗产的要件,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争议要点是上诉人所得房款是否可以作为其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对此,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本案主要适用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被上诉人]韩甲、韩乙、韩丙(原审原告)
基本案情: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系兄弟姐妹关系。上诉人、被土诉人与父母共同租住在以其父亲名义调配的公房内。房改时,开发商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父亲安置了一套等额面积的房屋租住,由上诉人与父母共同居住。后双方父母均因煤气中毒死亡。此后,经产权人同意,在房屋承租人名称未改情况下,由上诉人继续承租。后上诉人将此公产房使用权出售给他人。
裁判观点: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被继承人承租的公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显然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争执的房屋不是遗产。出售该公房的价款取得的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几个月后,而来惊又非出售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取得,且出售时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为上诉人,故此房款不符合遗产的要件,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争议要点是上诉人所得房款是否可以作为其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对此,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本案主要适用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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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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