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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死亡赔偿款需要考虑什么因素?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09 11:42:18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42岁的谭牧之与陈芳结婚多年,两人生育一子谭晓冬(15岁)。谭牧之上有父母二人谭波及章梅。谭牧之在外打工期间,在建设工地上触电身亡,获得75万元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一次性补偿款。谭牧之丧葬费用6万元,剩余69万元。后经协商,陈芳、谭晓冬、谭波与章梅四人一致同意由谭晓冬代为保管69万元。
        陈芳后来多次提出分割该款项,遭到其余三人的拒绝。陈芳无奈之下,提起诉讼,主张其对丈夫的意外死亡赔偿款享有相应份额,请求判令对谭牧之因意外事故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69万元依法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陈芳作为谭牧之的妻子,对于丈夫因意外事故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享有相应的份额。请求分割该笔赔偿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该笔赔偿款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一次性补偿款等多种性质的款项。故分配方式应有所区别:首先应先扣除已实际支出的丧葬等费用6万元,再扣除谭晓冬、谭波、章梅应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涉案所要分配的仅为余下的死亡赔偿金及一次性补偿款。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与谭牧之在共同生活中的紧密程度以及是否已经取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情况,故对陈芳可酌情多分一些。一次性补偿款属精神抚慰性质,分配时应考虑各方精神损伤程度,因双方当事人与谭牧之的关系均十分密切,谭牧之的意外死亡对双方当事人均造成了巨大的打击,故对一次性补偿款应均等分配。综上,陈芳主张对其夫意外死亡赔偿款进行分割应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赔偿款性质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死亡赔偿金分配时,陈芳可酌情多分,对一次性补偿款由四位当事人均分。
        南京遗产纠纷律师认为,死亡赔偿款的分割,应先将处理死者后事的丧葬费用、具有人身性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扣除,然后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不同的规则进行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参照继承的方式,同时考虑与受害人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是否就其他方式获得赔偿加以均衡考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分割原则主要依据权利人精神痛苦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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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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