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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能继承另一方死亡赔偿金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11 23:30:19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胡三利夫妇育有一子胡某,胡某与席绢系夫妻,婚后生育席小。2011年,席绢与胡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席小跟随胡某生活。2013年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胡三利夫妇领取了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工资、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胡某由胡三利夫妇负责安葬。事后,胡某之子席小仍跟随胡三利夫妇共同生活,未变更席小的抚养关系。2014年,时年6岁的席小车祸死亡。席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三利夫妇连带立即给付原告因胡某死亡后协议确定的赔偿款26万元中的14万元(其中已扣除丧葬费、扶养费等12万元)。席绢认为胡某死亡后的补偿金等合计26万元,作为胡某之子的席小未从中取得任何经济赔偿,席小死亡后依法应由其享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被继承人胡某死亡后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在继承人席小死亡后,席绢在席小死亡后主张继承其子应继承的部分遗产的纠纷,双方对胡某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产生争议。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死亡赔偿金是对权利主体未来期待利益“逸失”的赔偿,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加害人支付的,其性质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显然不是遗产。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主体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由于席绢与胡某之前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席小随胡某生活,而胡某死后,席小跟随胡三利夫妇生活,胡某死亡后的赔偿款应在席小及胡三利夫妇之间分割。现席小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席小继承的应转移至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母亲席绢,故席绢应继承席小的遗产。席小父亲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赔偿款26万之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未明确席小的份额,一审法院裁量后判决:由席绢继承6万元,其余由胡三利夫妇所有。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认为,席绢为胡三利夫妇之子胡某的前妻,诉讼请求为继承席小死亡后席小应继承的胡某死亡后得到的赔偿款。在胡某死亡前,胡某已与本案席绢离婚,胡某死后,其遗留的财产应由胡某之子席小及胡三利夫妇继承。在席小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应由其母席绢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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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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