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儿媳改嫁也可继承原公婆遗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5:17:45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儿媳改嫁也可继承原公婆遗产
宁津县某单位职工程杰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婆不离不弃,再婚后仍是尽心赡养。二老故去后,前夫远嫁国外多年的妹妹却赶回来,诉请法院要求继承父母全部房产。法院判决,改嫁后的程杰尽心赡养公婆,有权与小姑子共同继承老人的遗产。
程杰与前夫蔡强经人介绍于2000年结婚,2007年蔡强因车祸不幸去世,程杰仍与公婆在一起生活,并照顾两位老人的饮食起居。蔡强的妹妹蔡静于2002年远嫁国外。2010年初程杰再婚,但婚后仍与公婆住一起,也没间断对老两口的照顾。2010年底,两位老人相继故去,遗留下三居室房屋一套。此时,远在国外的蔡静赶回来说要继承全部房产。程杰认为自己照顾公婆多年,应该有权继承部分房产,蔡静则认为程杰已改嫁无权再继承她父母的房产,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杰尽到了对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公婆遗留的房产她有权继承。1月19日,法院依法判定程杰公婆遗留的房产由程杰和蔡静共同继承。
[说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一般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我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见,儿媳在丧偶之后无论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对自己的公婆履行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如果儿媳在丧偶后只是偶尔来看望一下公婆,或赡养了一段时间就不再赡养了,就不能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就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
本案中,程杰在丈夫去世后的三年里一直没有间断对公婆的照顾,即使在改嫁后也仍然照顾两位老人到去世为止,应该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程杰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该套房产应该由程杰与前夫的妹妹蔡静两人共同继承。
来源:德州新闻网——德州晚报
宁津县某单位职工程杰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婆不离不弃,再婚后仍是尽心赡养。二老故去后,前夫远嫁国外多年的妹妹却赶回来,诉请法院要求继承父母全部房产。法院判决,改嫁后的程杰尽心赡养公婆,有权与小姑子共同继承老人的遗产。
程杰与前夫蔡强经人介绍于2000年结婚,2007年蔡强因车祸不幸去世,程杰仍与公婆在一起生活,并照顾两位老人的饮食起居。蔡强的妹妹蔡静于2002年远嫁国外。2010年初程杰再婚,但婚后仍与公婆住一起,也没间断对老两口的照顾。2010年底,两位老人相继故去,遗留下三居室房屋一套。此时,远在国外的蔡静赶回来说要继承全部房产。程杰认为自己照顾公婆多年,应该有权继承部分房产,蔡静则认为程杰已改嫁无权再继承她父母的房产,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杰尽到了对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公婆遗留的房产她有权继承。1月19日,法院依法判定程杰公婆遗留的房产由程杰和蔡静共同继承。
[说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一般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我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见,儿媳在丧偶之后无论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对自己的公婆履行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如果儿媳在丧偶后只是偶尔来看望一下公婆,或赡养了一段时间就不再赡养了,就不能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就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
本案中,程杰在丈夫去世后的三年里一直没有间断对公婆的照顾,即使在改嫁后也仍然照顾两位老人到去世为止,应该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程杰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该套房产应该由程杰与前夫的妹妹蔡静两人共同继承。
来源:德州新闻网——德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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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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