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律师解读转继承的含义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09 18:29:38 当前栏目:转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关于转继承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故转继承又称二次继承或者再继承。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死亡的继承人又称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二、转继承的性质
转继承实质上是先后发生的两个独立的继承关系,相对于代位继承而言,其属于本位继承。关于转继承的性质,即转继承的客体究竟是继承权还是遗产份额,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只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因而不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只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即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转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个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即被转继承人的遗产,而非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全部遗产份额。
三、转继承的条件
转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1)时间条件。继承人死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死亡,或者在遗产分割之后死亡的,均不会发生转继承的问题。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死亡,则其无法成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而在遗产分割之后死亡的,就表示继承人实际上已经参与了遗产分割,取得了其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那么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的就是直接继承,同样不存在转继承。
(2)主体条件。转继承关系中涉及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继承权。即其不存在《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且被继承人未以遗嘱的方式取消被转继承人继承权。如果被转继承人不存在合法有效的继承权,则表示其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转继承。同样,转继承人应为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3)意思条件。继承人必须未放弃继承。《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上述条文表明,继承人放弃遗产需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接受遗产不需要明示,只要没有表示放弃就视为接受。当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此时才有适用转继承的可能。
四、转继承的适用范围
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发生的继承,遗嘱继承就有着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的效力。因此,本条规定了但书的内容,即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出于对被继承人意志的尊重,如果遗嘱中对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形,遗产由谁继承作出了安排,或者排除了由继承人的继承人即转继承人继承的情形,此时,应按照遗嘱内容确定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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