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遗嘱继承 > 代书遗嘱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代书遗嘱无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代书遗嘱无效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23 10:41:11    当前栏目:代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屠某某、何某某系夫妻关系。屠守华、屠守强、屠守刚分别系两夫妻之子,屠某系屠守刚之女。屠守刚与其妻于桂春、其女屠某以及屠某某、何某某共同居住于诉争遗产三间半房屋中,后屠守刚去世。一年后,因于桂春改嫁他人,屠某随其母搬出诉争房屋。随后屠某某、何某某去世,此后诉争房屋一直闲置。后屠守华、屠守强将该诉争遗产三问半房屋卖与他人。
        屠某以屠守华、屠守强将该诉争遗产三间半房屋卖与他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屠某某夫妇所有的三间半房屋归其继承。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屠某提供屠某某夫妇自书遗嘱一份,上书:屠守刚现住瓦房三间半由屠守刚之女屠某、屠某某夫妇共同居住,待两位老人终年之后其房产权归屠守刚所有;屠守刚因病去世,生前留有一女叫屠某,其三间半房由屠某继承;此房与屠守刚的两个兄长屠守华、屠守强无任何牵连。遗嘱上有屠某某夫妇的签字以及手印。
        屠守华、屠守强则提供屠某某夫妇代书遗嘱一份,上书:屠某某、何某某夫妇对现有居住的房屋三间半在以前立遗嘱给了屠某,因近几年于桂春和屠某对屠某某和何某某夫妇不好也不说话。屠某某、何某某夫妇现当着各位的面废除以前把房屋二问半给屠某的遗嘱,等我们俩百年之后,把房屋三间半给屠守华和屠守强。其中,立遗嘱人姓名为执笔人吴某某代写,见证人系屠英某、屠美某,遗嘱上按有遗嘱人、见证人等的手印。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对可确定屠守刚笔迹、指纹等做参照的材料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故双方遗嘱的真实性并不能由此作出认定。但在屠守华、屠守强提供的遗嘱中提到了屠守刚夫妇曾将诉争三间半房屋“在以前立遗嘱给了屠某”,及屠守华、屠守强亦表示昕说过屠守刚夫妇立第一份遗嘱之事,故对屠守刚夫妇自书遗嘱应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结合屠守华、屠守强提交的代书遗嘱来看,作为继承人的屠英某、屠美某为见证人,且遗嘱人签名系由吴某某代签。因此,屠守华、屠守强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不予认定。随即,一审法院判决,故诉争三间半房屋遗产的分配应以屠某提交的遗嘱为准。屠某某夫妇的遗产三间半房屋,由屠某继承。
        南京遗嘱律师姬传生认为,代书遗嘱虽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但见证人均系该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且该代书遗嘱的遗嘱人签字系由他人代签,此种情况下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条件,该代书遗嘱无效。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