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未当场签字确认能否生效?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5-08 15:50:37 当前栏目:代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1982年9月,赵老汉结婚,婚后育有一女。1993年赵老汉离婚,之后一直未再婚。2016年1月14日,赵老汉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二名继承人,即女儿赵翠花和母亲梁老太。
2016年1月9日,赵老汉病危时,让单位同事代写一张“李某遗愿”,明确表示房屋的继承人为女儿一人。纸张下方落款处记载:我杨某代笔写本文,日期2016年1月9日,见证人杨某、朱某。立据人处加盖红色手印,但下面还写有:见证人尹某、刘某、曹某,2016年1月9日,17时25分。
然而,赵老汉的母亲对这份遗嘱不予认可。今年6月,赵翠花向鼓楼法院起诉,要求一人继承房子。庭审中,证人杨某称:“写好这个遗嘱,我就给李某看,李某看了后就点头了。手印我是不知道的,我们没有让他按手印。一直到我们走之前都没有让他按手印……对于遗嘱下面的三人我都不认识,我在的时候他们也不在,也没有签字……立遗嘱的时间大概是下午两三点钟。”
医生刘某到庭陈述:“当天傍晚,李某的家属来找我过去,好像是他的女儿。去的时候说遗嘱的事情想要我见证一下,遗嘱我粗略看了一下,大概内容我知道的。进去后,我先问李某本人是否知道这个事情,他点了一下头,然后在遗嘱上按了手印。”
对此,梁老太的律师提出,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见证遗嘱人签名的过程,或者见证遗嘱人按手印的过程。本案中,杨某、朱某并未见证按手印的过程,遗嘱的形式严重缺失,不符合法律规定。终审判法院认为,这份“李某遗愿”在形式上无法构成代书遗嘱,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法院根据房屋的评估价108万元,判决房屋归原告赵翠花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梁老太54万元。
本案中,赵老汉重病弥留之际,让同事代写遗嘱把房子分给自己的女儿,但未当场签字,相隔两三个小时后在医生、护工、病友见证下按下手印。遗嘱能否生效?法院认为这份代书遗嘱签字不具有“当场性”而无效,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南京房产律师提醒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缺一不可。
2016年1月9日,赵老汉病危时,让单位同事代写一张“李某遗愿”,明确表示房屋的继承人为女儿一人。纸张下方落款处记载:我杨某代笔写本文,日期2016年1月9日,见证人杨某、朱某。立据人处加盖红色手印,但下面还写有:见证人尹某、刘某、曹某,2016年1月9日,17时25分。
然而,赵老汉的母亲对这份遗嘱不予认可。今年6月,赵翠花向鼓楼法院起诉,要求一人继承房子。庭审中,证人杨某称:“写好这个遗嘱,我就给李某看,李某看了后就点头了。手印我是不知道的,我们没有让他按手印。一直到我们走之前都没有让他按手印……对于遗嘱下面的三人我都不认识,我在的时候他们也不在,也没有签字……立遗嘱的时间大概是下午两三点钟。”
医生刘某到庭陈述:“当天傍晚,李某的家属来找我过去,好像是他的女儿。去的时候说遗嘱的事情想要我见证一下,遗嘱我粗略看了一下,大概内容我知道的。进去后,我先问李某本人是否知道这个事情,他点了一下头,然后在遗嘱上按了手印。”
对此,梁老太的律师提出,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见证遗嘱人签名的过程,或者见证遗嘱人按手印的过程。本案中,杨某、朱某并未见证按手印的过程,遗嘱的形式严重缺失,不符合法律规定。终审判法院认为,这份“李某遗愿”在形式上无法构成代书遗嘱,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法院根据房屋的评估价108万元,判决房屋归原告赵翠花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梁老太54万元。
本案中,赵老汉重病弥留之际,让同事代写遗嘱把房子分给自己的女儿,但未当场签字,相隔两三个小时后在医生、护工、病友见证下按下手印。遗嘱能否生效?法院认为这份代书遗嘱签字不具有“当场性”而无效,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南京房产律师提醒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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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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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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