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的代位继承权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0:18:22 当前栏目:代位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谢某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 2005年5月,谢某的三儿子因车祸而死亡,此时,其妻肖某已怀孕 6个月。同年 10月,谢某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遗留的 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 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肖某得知后,遂向两位哥哥提出异议,认为其腹中的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对此,两位哥哥认为弟弟已去世,肖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故肖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我国《继承法》第 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谢某去世。此种情况下,胎儿能否继承谢某的遗产呢?这又涉及到代位继承问题。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 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肖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11条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谢某的三儿子先于其死亡,三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胎儿代位继承。因此,谢某的长子与次子两人分割遗产时应在其父的遗产中为胎儿保留其应得的份额,待胎儿出生后视情况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南京继承律师:房产遗嘱继承不能代位继承
问:3年前我丈夫病重时曾立下遗嘱,将他名下一套三室一厅住房留给其弟弟。上个月他弟弟因车祸去世,他弟弟的儿子要求继承这套房子,说是代位继承,这样做可以吗?
答:按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是对法定继承的补充,与遗嘱继承在性质、范围、条件等方面是不同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只有法定继承才能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不能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中,如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人的遗产应用法定继承的方式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王女士丈夫的弟弟先于其丈夫死亡,她丈夫遗嘱中留给其弟的那套房子,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不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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