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为何得不到遗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1:34:19 当前栏目:法律咨询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王某早年丧妻,有一子王甲结婚后在外地工作,另有一女王乙结婚另居。王某有两处私产房屋,一处王某自己居住,另一处对外出租。1999年8月,王某自书遗嘱,由王甲继承王某现居住的房屋,王乙继承对外出租的房屋,签字盖章后交给王甲和王乙各一份。
2001年3月,王某的外甥胡某与妻儿迁到王某所在市,借住在王某家中,双方相处融洽。2002年6月,王某患病,胡 某与王乙共同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胡某和妻子还经常到医院照顾王某,而王甲以工作繁忙为由未回来探望。王某出院后,在当地居委会的参加下,与胡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胡某负责王某今后的吃、穿、护理及死后的丧葬费用,王某去世后将其居住的房屋归胡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胡某依约履行。2003年10月,王某病故。葬礼结束后,胡某欲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王甲持王某的遗嘱向其提出要继承王某的遗产,遭到胡某拒绝。王甲起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其父居住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又查明了王某与胡某之间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且胡某已经适当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的事实。遂判决驳回王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王甲无权依照遗嘱继承其父的房产,胡某可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法第31条第1款又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扶养人的义务从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起履行,其权利自被扶养人死亡时得以实现;被扶养人从遗赠扶养协议生效时起享受权利,被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可以获得其遗产。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多种继承方式中最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能够对抗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
本案中,王某既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又与胡某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依照王某所立遗嘱,王甲和王乙为其合法继承人,在王某去世后有权继承王某的两处房产。但依照王某与胡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王某将应当由王甲继承的房产作为胡某对其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遗赠,剥夺了王甲继承该房产的权利。王某与胡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行为,使王某所立的由王甲继承房产的遗嘱归于无效,现胡某依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法有权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