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10-21 11:52:44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南京市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
(宁不动产登记[2016]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就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情形,明确相关操作办法如下:
一、预申请材料
(一)非公证继承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材料。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被继承人从出生到死亡期间公安机关出具曾经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上加盖公章的被继承人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包含亲属关系的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
(2)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曾经所在单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配偶、子女、养子女、父母、养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能涉及继承关系的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能够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医疗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法医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注明了死亡注销户口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证明材料等。
4、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有见证人的,还须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7、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应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由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8、所有法定继承人达成的继承财产的约定协议。
9、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二)非公证受遗赠
1、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婚姻证明;法人组织的,提供组织设立证明。
2、遗赠人的死亡证明(与非公证继承要求相同)。
3、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与非公证继承要求相同)。
4、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有见证人的,还须提供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6、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
(一)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至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应对不动产的现状及预申请材料进行逻辑一致性审核,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也可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三)所有调查、询问应形成文字笔录,同时应进行录音、拍照留存,询问笔录应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四)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2人以上)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
(五)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场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主张继承的办理委托公证书。
三、登记程序
(一)登记流程如下: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
1、在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后,申请人组织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约定的时间,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人员应查验内容如下:
(1)应提供的材料是否提供齐全并与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一致;
(2)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
(3)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7)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8)审阅自书或代书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9)其他需要查验的内容。
2、查验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承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人员(2人以上)应结合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遗漏、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应进行记录,同时可采取录像、拍照的方式取证,并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受理
1、经查验或询问,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2、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按规定时间同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查验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公证授权委托的除外);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提供的材料与询问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四)审核
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规范要求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五)公示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主要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90天。
(六)登簿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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