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继承律师解答:继承的房屋卖给了俩人如何解决?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6:05:10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张先生咨询:我继承了父亲的一套房屋,未办理继承登记便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亲戚李女士。张先生在办理继承手续并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后见房价大涨又将该房卖给不知情的王先生办理了所有权移转手续。而后,王先生找到李女士称房屋归其所有,二人同时找张先生理论。问应如何解决?
南京专业房产继承律师解答:
据上所述,现在的房屋所有权应属于王先生,李女士可据张先生一房多卖的过错,追究张先生的违约责任和要求返还房款。
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张先生继承的房屋虽然没有进行继承登记,但房屋所有权已经由其取得,当然他也可以处分该房屋,比如出卖、出租等。但如果张先生想出卖该房屋时应先将房产转移自己名下,然后再基于买卖合同与买房人进行产权变更。《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是法律对张先生处分权的限制,此时张先生与李女士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因房屋产权并未变更于张先生名下,所以此次交易不发生物权效力。李女士并没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而张先生在继承登记后,又把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王先生并进行了产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物权法登记生效的法律规定,此时,房屋所有权已属于王先生。李女士虽然买房在先,但房子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她。所以,王先生基于该房屋所有人主张权利是合法有效的。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李女士当然可以向张先生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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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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