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0 09:28:25 当前栏目:继承权问答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权的丧失也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适用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对丧失继承权、丧失受遗赠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出现《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任何一个法定情形时,将丧失继承权,一旦丧失了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就不能再按照遗嘱继承遗产。同样,受遗赠人如出现《民法典》规定的丧失受遗赠权的任一法定情形时,亦丧失受遗赠权,所涉遗产亦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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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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