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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遗嘱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丧失继承权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2:14:35    当前栏目:继承权问答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问题:老陈因突发疾病过世,没留遗嘱。儿子陈某知道父亲除一套住房外还有10万元存款,便伪造一份遗嘱:住房由儿子继承,存款由儿子和女儿平分,盖了老陈的私章。继承开始后,陈某对妹妹说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其妹看过后,要求做笔迹鉴定。陈某只好承认了错误。但陈女认为哥哥伪造遗嘱丧失了继承权。请问继承人伪造遗嘱就会丧失继承权吗?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解答:《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本案中,陈某的妹妹不属于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使是,但由于陈某的骗局被揭穿,其伪造遗嘱的目的并没有达到,没有给其妹妹造成生活困难的严重后果,所以不属于情节严重。陈某并没有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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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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