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继承律师解析:单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符合约定条件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0:36:36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李某(58岁)与宋某(25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一份,约定:李某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生活照料以及后事料理由宋某负责;李某名下有房产一处,生前由其自行保管,去世后全部遗赠宋某;如宋某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则李某有权解除协议。当天,双方就遗赠扶养协议至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协议签订后,李某和宋某即共同居住于李某房屋内,双方以父子相称,并共同对房屋进行翻建装修。2010年,该房被拆迁,李某分到三套安置房后,与宋某分开生活。同时以宋某未尽扶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间遗赠扶养协议关系。宋某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扶养义务,多名邻居亦出庭证明宋某在生活上对李某予以照料、精神上给予慰藉,并且双方共同出资翻建房屋,关系十分融洽。
[析案]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而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条件未作详尽规定。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和遗赠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定切实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只有在一方严重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内容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方可解除。本案中,李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宋某未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相反,多名邻居证明宋某尽到了扶养义务,故本案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南京继承律师解读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可见,遗赠抚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南京继承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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