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时还要注意三个问题: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0:41:55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一是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就不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在你的遗嘱中必须对靠你扶养而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保留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扶养他们的费用。
二是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8月31日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是作为遗嘱人还有权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原先经公证的遗嘱,还须到公证机关办理新的公证,才能撤销或者变更。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推荐文章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