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研究 > 继承知识公证遗嘱的变更

公证遗嘱的变更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09 14:52:41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刘氏四兄弟(刘大、刘二、刘三、刘四)的父母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公证书主要载明:“二楼一套楼房归四儿刘四所有;四楼70平方米的楼房出售所得房款由刘大、刘二、刘三平分;四楼80平方米的楼房二人均去世后由刘四继承。”后父亲因病去世,刘四将该整栋房屋卖给他人,得房款154,000元。经三原告申请对该房屋价值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房屋价值为260,000元。后四兄弟的母亲变更了遗嘱并公证为:将四楼70平方米楼房出售后其享有的那一半房款自己留用,遗嘱其他内容不变。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本案中,二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父亲因病去世后,其遗产应按遗嘱进行分割。四兄弟的母亲生前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出遗嘱变更,并经公证,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争议房屋出售后,各继承人应按实际卖房的价款予以分割。但四兄弟的母亲遗嘱变更后对其死亡后的财产由谁继承未指明,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四兄弟的母亲变更遗嘱的行为是否有效,其去世后遗产应如何分割。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立遗嘱人既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人或者数人继承,亦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本案主要适用下列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i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z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