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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要件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7:37:23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遗嘱的形式要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效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遗嘱形式不同,形式要件也有所不同。

  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在这几种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由于有公证机关的存在,其形式要件要求相对较低。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有各自的形式要件要求,同比之下,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相对较高。受口头遗嘱自身特征的影响,我国对口头遗嘱的形式要求比较严格,与其他遗嘱相比,它除了要求见证人之外,法律还规定了特定的情形要求,即口头遗嘱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此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等情况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当然,有效遗嘱除形式要件符合外,其实质要件也必须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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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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