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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律师释疑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受遗赠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09 11:46:29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条第1款基本保留了《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仅对放弃的形式作了修改,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就是继承人作出不接受继承、不参与遗产分割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既可以是遗嘱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继承人本人作出,也可以通过其代理人作出。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继承人可以放弃,也可以不放弃,应当尊重继承人的内心意思,任何人不得胁迫、欺诈他人放弃继承。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放弃继承必须在特定时间作出,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在此时间段作出,既不能在继承尚未开始前放弃,也不能在遗产分割之后放弃。本法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放弃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放弃。如果继承人尚未死亡,被继承人就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这种放弃是无效的。放弃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在遗产处理之后,遗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继承人,此时继承人放弃的不是继承,而是所继承遗产的所有权。

  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一方面,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不参与遗产分割,是对自己权利的重大处分,要求继承人以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让继承人三思而后行,谨慎作出;另一方面,放弃继承后,继承人不再参与遗产分割,其他继承人将可以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为了避免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割发生争议,以书面方式作出,更有利于保留证据。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意思表示,可以向遗产管理人作出,也可以在涉遗产的诉讼中向人民法院作出,还可以向其他继承人作出。

  放弃继承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不得以默示方式作出。根据本款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对是否接受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样。

  本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期限为60日,即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

  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不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在本编起草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受遗赠人作出接受与放弃的意思表示也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不作出的视为接受遗赠。自然人以遗嘱方式作出遗赠虽然是单方行为,但从法律的本质上而言,遗赠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应当视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需要接受,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方能成立,遗赠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因此,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任何意思表示,赠与的合意难以形成,法律不宜强迫当事人达成合意,故不宜规定受遗赠人不作出接受表示即视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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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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