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4-06 22:37:59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潘某于2000年10月12日失踪,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下落不明。潘某的妻子李某、父亲潘宝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潘某失踪,法院审理后宣告潘某失踪,并指定李某为财产代管人。李某代管着潘某百万元财产,不愿申请宣告潘某死亡。2008年11月,潘宝某单独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潘某死亡。
《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并对财产代管人的产生及代管争议的解决予以明确该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因此,如果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财产由配偶掌控,致使其父母、成年子女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失踪人父母、成年子女申请作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可按照《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处理。
失踪人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恶意不行驶申请权,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死亡
南京继承律师意见: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且已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并对财产代管人的产生及代管争议的解决予以明确该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因此,如果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财产由配偶掌控,致使其父母、成年子女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失踪人父母、成年子女申请作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可按照《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处理。
失踪人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恶意不行驶申请权,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死亡
南京继承律师意见: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且已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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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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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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