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业继承律师:如遗嘱人所处分的遗产和遗嘱受益人不在同一地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6:11:27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遗嘱人如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公证处根据遗嘱受益人的申请,可以为其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由受托人代为办理禽在台遗产手续;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大陆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内容需符合大陆有关法律;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上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会:
(1) 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2)自书或代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公证书。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如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怎么办?
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司法部门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遗产。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司法部门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继承人可以合办一份委托书。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台胞在大陆投资后其合法权益可否转让和继承?
台胞在大陆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国家对台胞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台胞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当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台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大陆或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两岸对遗产继承所要办理的继承公证书有什么不同?
无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陆或在台湾,其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在大陆,遗产继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以证明在大陆的继承人与在台湾的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果大陆的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亲属关系证明应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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