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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承受的遗产的规定与司法实践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0 14:30:12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承受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死者的财产。无人承受的遗产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遗产;二是虽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但均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的遗产;三是虽有受遗赠人但放弃接受遗赠或丧失受遗赠权的遗产。

  本条规定是在《继承法》第32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与《继承法》第32条规定不同的是,本条规定明确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后的用途,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一般情况下,财产由财产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财产有可能与主体相脱离而成为无主财产。这种情形下,通过立法确定将无主财产归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有助于对该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做到物尽其用,更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明确将归国家所有的无人承受的遗产用于公益事业,为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帮助,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提供支持,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维护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稳定。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五保户”遗产的处理。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五保”制度是指对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制度。对于如何处理“五保户”的遗产,2006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未作规定。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5条的规定,如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协议处理;如果属于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情形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并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如果“五保户”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应当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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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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