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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解读撤回,变更遗嘱的立法背景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0 12:25:26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专业遗产继承律师解读撤回,变更遗嘱的立法背景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民法典继承编在立法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继承法》第20条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将遗嘱的“撤销“修改为"撤回”

  根据意思表示的一般理论,民法上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概念。“撤回”是对还未生效的意思表示予以撤回,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予以撤销,使其具有溯及力的消灭。遗嘱行为是死因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人只能在其死亡前即遗嘱生效前取消其意思表示,因此用“撤回”遗嘱更加准确。

  二、增加规定了遗嘱视为撤回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继承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本法在借鉴国外立法例和吸收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遗嘱视为撤回的情形,即“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三、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突出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要继续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目前社会上还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公证遗嘱能最大限度保证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且具有法定证明力,暂不能以其他形式的遗嘱取代公证遗嘱的效力。否则,不仅会大幅提高司法成本,也增加确认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难度。该规定实施多年来已被社会大众接受,目前存量公证遗嘱很多,如果取消其最高效力,如何处理也是一大难题。

  另一些意见则认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极大地限制了遗嘱自由,并且增加了立遗嘱的成本,当事人立公证遗嘱后只能以公证遗嘱的形式撤回和变更前一公证遗嘱,在遗嘱人生命垂危难以办理公证遗嘱撤回或变更前一公证遗嘱时,限制了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也未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专业南京继承律师认为,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具有证明力更强的特点,然而继承法赋予公证遗嘱在适用效力位阶上的优先性,不允许遗嘱人以其他形式的遗嘱撤回或者变更,存在使遗嘱人的最终意愿不能实现,不当限制遗嘱自由等弊端,有悖于遗嘱制度的宗旨。

  为切实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自书、代书等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保留了继承法“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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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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