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保护自然人继承权内涵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1-12-30 18:24:24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继承法的立法目的为《继承法》第1条所规定,即“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与《民法典》的规定比较,可以发现用语中删掉了“公民”,而使用了“自然人”概念。对此,一般认为,民法作为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自然人”概念是继承法作为私法组成部分应该予以采用的,而“公民”概念具有更多的政治内涵,在公法上使用得较多。对此,《民法典》对该表述予以了修改。修改后,其主体范围也将“公民”概念无法涵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适用我国继承法律调整的主体包含其中。
从保护角度理解继承权的内涵,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凡自然人死亡遗留的合法财产,都可以依法由继承人继承。这规定于《民法典》第1122条。《继承法》采取列举方式规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继承编采用了概括式的规定,无疑给可以合法继承的财产留足了空间。也就是说,除法律禁止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只要具有合法权源的财产原则上都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能收归国有,要依法保障尽可能地由继承人取得,以充分保障继承权人的权益。只有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才能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
第三,非法定事由不能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民法典》第1125条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几种具体情形,且并未规定兜底条款留下自由适用的空间。
第四,保障继承人的继承权能够得到充分行使。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本人可以行使继承权外,如果本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可以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民法典》继承编虽将《继承法》第6条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之规定删除,但并不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继承权不能代为行使,而应理解为该民事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适用民事代理制度之规定。
第五,继承权受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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