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开始通知法律规定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12 20:14:44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的规定。本条保留了《继承法》第23条的规定,负有通知义务的主体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确保继承的正常进行。
条文理解
一、继承开始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本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即,法律规定必须通知的对象有两种,一是尚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二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必须向该两类主体发出继承开始的通知,这是其根据本条规定所负的法定义务,应当主动履行。对于其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以外的主体,例如受遗赠人等,《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向其履行通知继承开始的义务,通知义务主体可以通知,未通知的,亦不构成本条所规定的法定通知义务的违反。
二、继承通知的义务主体
根据本条规定,继承开始后,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义务主体包括两类:(1)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2)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需要注意的是,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此时负有通知的义务,而非通知的权利。该继承人不能选择是否通知,而是必须向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履行通知的义务,保证享有继承权的权利人能够及时行使权利,一是使各继承人的权利得到公平的保护,二是提高继承的效率,防止遗产分割久拖不决。
三、不能通知及未完成通知义务的处理
对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均无法通知到所有继承人的情况,《继承法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待能够与该继承人取得联系,通知其关于继承的事实时,该继承人得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内容实现其继承权。继承人本人死亡的,根据《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处理。
通知义务人非因客观原因未履行通知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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