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产管理人的主体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21 12:03:19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南京专业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产管理人的主体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本条规定,可以由以下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
1.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执行遗嘱事务的人。一般而言,遗嘱执行人都是被继承人信任之人,否则被继承人是不会在遗嘱中指定其为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理: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意愿。另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本来就需要处理遗产,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更为便利。
2.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
并非所有自然人生前都会立遗嘱,即便立遗嘱也未必指定遗嘱执行人。没有遗嘱执行人还可能是因为遗嘱执行人死亡。被继承人对于由谁管理遗产并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一般而言,为了处理被继承人的后事,继承人之间都会推选出主事之人,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丧葬奠仪、遗产分割等善后事务。本条规定,没有遗嘱执行人时,由被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这也符合通常做法。所谓推选,就是全体继承人共同推举出其中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至于全体继承人之间按照何种规则推选,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还是全体一致同意的规则,则由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
3.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如果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推选可能是由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第一,继承人人数少,没必要推选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达成一致由全体共同管理遗产;第二,继承人之间无法推选出一致认可的遗产管理人。在全体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就涉及全体继承人如何作出决策的问题,此时也需要由全体继承人协商达成一致。
4.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遗产就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根据继承编的规定,此种遗产的归属需要根据被继承人的身份作不同的处理:如果被继承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其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被继承人并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
因此,为了妥善保管并更好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对千城镇的无人继承遗产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妥当,衣村居民生前作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享受了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很多权益,遗产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管理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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