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与继承契约的异同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1-01 11:02:46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对于继承契约,虽然我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国外的继承法上却有相关规定,对 于继承契约的概念国内学术界对此表述不一:有的把继承契约看成是一种协议,只是这 种协议的主体为家庭成员或者未婚夫妻,内容则是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 有的则认 为继承契约是关于遗产继承的合同,只是主体具有复数性主要为夫妻或者未婚夫妻: 还有的认为继承契约如同字面含义一样是一种契约,只是主体为被继承人与自己的继承 人或其他人,内容则为确立继承人或遗赠人甚至明确遗赠负担的契约。其基本特征是: 一,继承契约带有民事合同的特征,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主体可以是继承人与 被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夫妻双方或未婚夫妻双方也都可以订立继承契约,并可以把继承和婚姻的契约都在同一证书合订。二,双方当事人在继承契约中 的权利义务可以是无偿性的,这种无偿性既包括单务无偿性也包括双务无偿性。主要内 容有明确继承契约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及遗产的分配方式;在继承契约中就承担的扶 养义务进行约定;可以就将来不得对遗嘱行使撤销权进行限制等。三,继承契约在订 立时就会产生法律拘束力。在继承契约中,如果约定承担抚养义务或是艾付终身定期金 义务,那么被继承人一旦死亡继承契约就将发生效力,但继承契约的当事人不得违约,继承人或遗赠人只能在被继承人生前积极履行。在效力上,与遗l嘱继承和遗赠相比,继 承契约的效力最高,这种效力表现在在订立了继承契约之后,被继承人在处分财产时同样要受到继承契约的制约。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被继承人在订立了继承契约后不得就遗产
进行任何处分,相反只要被继承人这种处分行为与其在继承契约中承担的义务不相冲突 即可,如若冲突,则契约继承人可得就该种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受遗赠人也是如此。
而在继承契约的失效方面,有的国家规定了继承契约的自行失效,如《瑞士民法典)), 继承契约在订立后继承开始前,继承契约的继承人或是受遗赠人如果死亡,继承契约则 自行失效,在继承契约失效的前提下,如果继承人或是受遗赠人生前依据继承契约向被继承人履行了继承契约中规定的义务,此时被继承人所取得的利益则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当然在继原契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继承契 约的撤销有严格的法律要求,需要契约双方达成协议,或者基于法定的事由由当事人单 方解除。
在比较了继承契约与共同遗l属的特征之后,我们不难发现二者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在共同遗嘱类型中的相互的共同遗嘱和相关的共同遗嘱中,继承契约的一些 特征尤为明显,如不管是继承契约还是共同遗嘱,它们的撤销都不具有自由性。正是由 于这种原因禁止共同遗嘱的同时也在禁止继承契约。其次,考究继承契约制度与共同遗嘱制度的起源,二者之间则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共同遗嘱是起源于德国普通法,是 继承契约制度的产物。" 再次,从法律性质方面来说继承契约与共同遗嘱大致相同。如它们的主体都是复数,在内容上都是关于遗产继承并且在形式上都是以文件的形式对 遗产做出规定等,当然,在内容范围上,相对于共同遗嘱而言,继承契约的范围可以更 广一些,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共同遗嘱是继承契约的一种。当然,共同遗嘱毕竟不是继承契约,它必定有一些不同于继承契约的特性=
第一,共同遗嘱的主体虽然具有复数性,但它仍是遗嘱人以订立遗嘱的方法处分自 己财产的行为,属于遗嘱的范畴,是遗嘱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形式上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而继承契约是契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的订立程序基本 相同,只是大多数国家都要求继承契约需要用公证的形式订立。
第二,共同遗l属的意思表示是共同的,具有追求目标的一致性;而继承契约是一种 契约行为,订立继承契约的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则是相互的,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第三,共同遗嘱在内容上多是共同遗嘱人对遗产进行处分,具有无偿性的特点,相 比共同遗嘱,继承契约在内容上就更为广泛,它不仅仅涉及遗产的处分,而且涉及立遗嘱的允诺,扶养义务和终身定期金的承担等,带有一定的双务、有偿性的特点。
第四,共同遗l属的生效时间,必须是以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而继承契约 则在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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