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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21 12:14:50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理解本条,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1.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该规定,涉及继承遗产的纠纷应当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纠纷也屈于因继承遗产引发的纠纷,故也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由这两类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它们与遗产存在密切联系,便于了解案情,能够更便利地审理此类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需要根据总则编的有关规定确定。总则编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因此,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就是其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其他身份证件登记的居所所在地。所谓主要遗产所在地就是被继承人的绝大部分遗产的所在地。

  2.提起诉讼的主体

  本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如果就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疑义,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

  继承编第1145条规定遗产管理人选任的范围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因此,人民法院也在这些主体中指定遗产管理人。如果是多个遗嘱执行人因为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争议,则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是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管理有纠纷,则可以在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之间选择一人或者数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是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纠纷,则应当在继承人之间指定合适的遗产管理人;如果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之间因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纠纷,则需要在两者之间确定合适的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应当结合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等有关文件,尽量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意愿,同时应当根据候选人的能力水平、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亲疏程度、公信力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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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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