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研究 > 继承知识继承性质的遗嘱和遗赠性质的遗嘱

继承性质的遗嘱和遗赠性质的遗嘱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10-24 16:43:33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通过订立遗嘱,将个人生前合法财产留给指定的人,因指定的人的不同,区分为继承性质的遗嘱和遗赠性质的遗嘱。这两种性质遗嘱,主要区别体现在两点:

1.指定的对象有严格而明确的区别。

继承性质的遗嘱,指定人须为法定继承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这里所指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例如,老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留给子女、通过遗嘱留给兄弟姐妹,都属于继承性质。

遗赠性质的遗嘱,被指定人必须为非法定继承人。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例如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外甥、朋友;也可以是机构,例如公益组织等。

2.生效方式不同。

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 继承人不作出书面放弃的,默认为“接受”。
  • 受遗赠人不在限期内作出接受表示的,视为“放弃”。而这条规定,针对的就是遗赠性质的遗嘱。

把以上两点联系起来,得到的结论就是:

  • 通过遗嘱把个人生前合法财产留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人不作出书面放弃的情况下,按照遗嘱执行。
  • 通过遗嘱把个人生前合法财产留给指定的非法定继承人或机构,被指定的人或机构必须在得知之日起60天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遗嘱不生效,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