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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村房屋的继承纠纷呈现“五多”特点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6:54:41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一是被继承房屋的权利瑕疵多。主要是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不健全,造成房屋“两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齐备、内容记载不规范,导致房屋面积、建筑结构、权利人等情况与实际不符。加之当事人在庭审时各执一词,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大。

  二是被继承房屋的权属争议多。因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与家庭人口总数相关,造成已成家子女仍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形普遍。在此期间,多个子女出资翻建房屋但房屋仅登记在父母或某一子女名下的情形较多。一旦继承开始,各方对房屋的权属争议多,矛盾冲突大,难调解。

  三是继承份额男女不均的情形多。农村地区受财产传男不传女的传统思想影响大,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男性往往要求继承的房产份额多,女性一般会对此给予适当让步,在最终的继承份额上少于男性。

  四是要求一并解决多个纠纷的情形多。主要是父母一方去世后,当事人希望遗产继承和对健在父母一方的赡养问题一并解决。因此,部分子女多提出继承全部房产即承担全部赡养义务,或放弃继承也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调解方案。

  五是继承与拆迁利益交织的情形多。主要表现在继承房产的具体分割方式上。部分继承人即便另有住房,也不选择将涉案房屋归由其中一人继承后,再取得折价补偿款的房产分割方式,而是坚决要求按份分割房产,以获取拆迁的潜在巨大利益。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是多渠道、多途径调查核实案件情况。通过现场勘验、入村调查、走访村干部、邻居及其相关群众等方式,认真调查核实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确保案件事实认定清楚;二是加强调解技巧的综合运用。积极利用当事人亲友等各种社会关系,注重引入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等多元化调解力量,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道德约束作用,准确把握调解节点,有针对性地推进调解工作,确保调解取得实效;三是稳妥审慎分割房产。在尽量尊重历史形成的房屋分配、居住、使用格局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实物或价值分割;确定分割份额时,要充分考虑农村习俗和当事人情感,适当照顾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尽较多赡养义务的当事人,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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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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