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基本原则: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3-03 10:48:16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本条是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性规定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除宪法外,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也都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是宪法这一原则在继承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重要特征,是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继承编中。
继承权男女平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论男女,他们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歧异。凡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男女、长幼,也不论职业、政治状况,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一律平等。儿子与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祖父与祖母、外祖父与外祖母,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财产继承权,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同一法定继承顺序中,继承份额也应男女平等。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同时,《民法典》继承编也规定了几种可以多分或者少分的情况。
其次,在遗嘱继承中,公民可以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无论男女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遗嘱继承人也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不同,妇女和男子都可以平等地作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再次,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问题上男女平等。代位继承适用于父系血亲,也适用于母系血亲,在确定代位继承时,凡适用男性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女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凡是父系继承人有权代位继承的,母系继承人也有权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情况也大体相同。儿子先于父亲死去,孙子女有代替其父继承祖父遗产的权利;同样,女儿先于父亲死去,外孙子女也有代替其母继承外祖父遗产的权利。
最后,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把夫妻共同财产当成丈夫的个人遗产,没有先将属于妻子的财产分出,直接由丈夫的子女、父母和妻子共同继承遗产。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妻子个人财产所有权,把属于妻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当成丈夫的遗产共同继承,该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活着的时候,共财同居,互相扶养,配偶之间无论是哪一方,都享有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归仍在世的配偶所有,其余的财产才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另一方再婚的,属于婚姻自由的范围,其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其中包括不得阻挠丈夫死亡后的遗孀带产再嫁。《民法典》继承编的一系列有关条款,都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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