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研究 > 继承知识遗嘱补充协议的效力

遗嘱补充协议的效力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2-22 18:06:00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隋必生病重住院期间,张北平、乐铸不顾一切,放下本职工作,专心照料隋必生,直至隋必生去世。隋必生生前与张北平的母亲结拜为姐弟,张北平称隋必生甥舅。乐铸是隋必生的忘年交,两人交往密切,直至以父子相称。
      隋必生在病故前立下口头遗嘱,在场人有其邻居、所在单位领导等人。隋必生病故后,在隋必生邻居和同事的见证下,隋必生的胞兄(隋玉兴)与乐铸就遗产分配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对还清欠款后的遗产剩余部分约定:隋喜成分得15%的金额及生前物品,张北平45%的金额,乐铸40%的金额。后隋喜成将隋必生的主要遗产住宅楼出售,所得款未分与张北平、乐铸。张北平、乐铸与隋喜成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隋必生临终危急情形下立下口头遗嘱,且多人见证,其口头遗嘱内容真实,合法有效。隋玉兴与乐铸订立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隋必生口头遗嘱并不相背,并征得了张北平的认可,故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隋必生的遗产,用以清偿其生前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后,剩余的部分由隋玉兴、张北平、乐铸和隋喜成根据遗嘱和协议分得。隋喜成将隋必生遗留的主要房产进行变卖,该房产应根据遗嘱和协议分配,故隋喜成应将超出自己应得份额的遗产返还给张北平、乐铸。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认为,各继承人签订遗嘱补充协议,与隋必生生前所立口头遗嘱不冲突的,各继承人应根据遗嘱与协议分配遗产。
        本案主要适用下列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第四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隋必生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