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继承编调整范围)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1-12-30 18:12:47 当前栏目:继承知识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一、继承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继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继承,指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包括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狭义继承,指财产继承。 其中,身份继承,指生者承袭死者的身份,如继承王位、爵位或家长身份等,中国古代的继承即以身份继承为主;财产继承,指生者对死者所遗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已无身份继承而只有狭义上的财产继承,也即当代“继承”,一般意义上属财产继承的简称。
二、继承民事法律关系特征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法律关系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事实为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该事实属于法律 事实,包括自然人的自然意义上的死亡和法律上宣告的死亡,没有自 然人死亡事实即不发生继承问题。因买卖、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家庭 分家析产、企业法人消灭所致剩余财产归属、确定等均不属继承法调 整范围。
继承法律关系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这与一般 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发生原因不同。
(二)继承法律关系有身份关系属性
所谓身份关系属性,即继承仅发生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人之间。对于何种民事主体可为继承人,虽然各国的风俗习惯不同,立法上存在差异,但在各国的现代继承立法中,继承一般仅限于特定亲属关系人,这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而亲属关系人原则上包括配偶和血亲。
我国例外地承认符合条件的姻亲也可以作为继承人,也即《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处理相关财产而由继承法所调整的遗赠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虽规定在“继承纠纷”之下,但因为其并不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继承法律关系;同时,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也非继承法律关系。
(三)继承法律关系对继承遗产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性
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即继承人,既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或附义务遗嘱继承可能必须履行的行为义务,这就是概括承受性,其中有积极财产即遗产,也有消极财产即个人债务、应缴纳的税款和有关行为等。这与单务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享有财产权利有较大差异。
(四)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无偿性
继承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方式,其获得遗产所有权是无偿的,并不需要支付对价,这与有偿民事法律关系需给付相应的代价有明显区别,同时也不同于赠与财产关系是自然人生前赠与其个人所有财产,使受赠人无偿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继承属继承人依法或依据遗嘱无偿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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