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待开发的遗产管理产业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20:57:20 当前栏目:遗产信托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从某种意义上说,遗嘱信托解除了富人们对“富不过三代”的担忧。尤其是一旦继承人因生活挥霍或生意失败时,不至于败尽家财,剩余部分的资产至少保证他能够正常地生活下去。
“流行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离开人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一个信托基金管理。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近日,“流行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离开人世。据透露,杰克逊立下遗嘱,将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一个信托基金管理,而杰克逊的母亲和他的三个孩子为遗产受益人。
所谓遗嘱信托,就是委托人将财产的规划延伸到身后,使财产在受托人的保管下,不会被继承人轻易挥霍殆尽,而能代代相传。
在海外,人们处理遗产通常有两种方式:如果财产不多,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如果资产比较庞大的话,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
在国内,近年来中产阶层越来越多,如何安排巨额财富及将辉煌家业代代传承已经成为富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空白。据称,目前内地还无法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分析人士表示,中国现行的法律对遗嘱信托规定的很少,《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信托,而《信托法》设立了遗嘱信托规定。而中国遗嘱信托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对《信托法》的进行适当修改。
世界通行的遗嘱信托
事实上,杰克逊将名下的所有资产交付给信托基金的做法,对于中国人来说比较新鲜。而在海外,人们处理遗产通常有两种方式:如果财产不多,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如果资产比较庞大的话,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处理。
据称,已故戴安娜王妃生前也将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交付给信托基金管理。戴安娜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遗产,在缴纳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剩余。而这笔财产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达到1000万英镑。
这笔信托基金将在威廉王子和哈里王子之间平均分配。威廉现在已年满25岁,他可以不受限制地支取由其中的650万信托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到30岁的时候,他可以支取其中信托基金的一半即650万英镑。
在国内,名人的遗产继承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不少富有者对其巨额财产分配问题没留心,以致引发争端。
59岁的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因心脏病突发去世,身后留下数千万元遗产,但并未留下遗嘱。由于侯耀文父母已不在人世,且不再有拥有婚姻关系的配偶,这笔遗产的争夺实际上是在两个女儿之间展开,导致去世两年后骨灰仍未入土为安。
2005年,画家陈逸飞因胃出血猝死后,未留有遗嘱,上亿元遗产如何分配成了问题,其遗孀宋美英和他的第一任妻子张芷及其子陈凛之间便开始了遗产之争。
特型演员古月遗产曾引起了一场官司,原告是女儿、儿子,被告是现任妻子。2006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下,为期半年的著名特型演员古月遗产继承案以和解告终,一度引起公众关注的古月遗产风波也渐渐归于平静……
近年不少明星遗产问题引发争端甚至道德争论,一些香港娱乐圈明星纷纷用遗嘱信托基金来精准处理自己的遗产。
香港艺人梅艳芳2003年12月30日因患癌症病逝。据透露,梅艳芳逝世时留下了大约价值3000万至3500万港元的遗产,其中包括香港、伦敦、东京、新加坡等多处物业及部分现金。但由于近年香港房价的上涨,梅艳芳的遗产至今年被认定已“升值”到近1亿港元。
梅艳芳生前知道年近80的母亲覃美金不善理财且喜挥霍,如果把财产一下子全给母亲,担忧母亲会一次性把遗产花尽,或被别有居心的人骗走。
因此,在去世前27天订立一份遗嘱,梅艳芳并没有把财产留给其母亲覃美金,而是委托给受托人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专项基金予以管理、投资。
据称,遗嘱中详细订立了她身后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这份遗嘱信托在梅艳芳订立遗嘱后成立,并于她去世后立即生效,从2003年12月30日起这个专项基金开始将这笔遗产的收益每月拨出7万港元生活费给受益人之一梅妈至其终老,余下遗产则分别给予姨甥、侄儿、刘培基等其他受益人。直至梅妈死后,余下的遗产会捐给有关机构。
香港艺人肥肥(沈殿霞)也采用了遗嘱信托的方法。肥肥去世时留下资产无数,除了香港、加拿大等地的不动产,还有银行户口资产、投资资产和首饰等,资产净值达1亿港元。鉴于当时其女郑欣宜才满20岁,没有经验处理多种不同类型的资产项目,她在去世前已订立信托,将名下资产以信托基金方式运作。
一旦她去世,郑欣宜面对任何资产运用和工作等大事,最后决定都要有信托人负责审批、协助,这样就可以避免阅世未深的女儿被骗。这位首选信托人就是沈殿霞的前夫、郑欣宜的生父郑少秋。其他人选包括陈淑芬、沈殿霞大姐和好友张彻太太。
另外,沈殿霞的遗产信托指定了资金用途的大方向。例如,等到郑欣宜结婚时可以领走一定比例的资金,或是一笔固定金额,如1000万港元等。这样就可以避免郑欣宜一下子把遗产花光。而且,将钱与不动产信托在受托者名下,动用时必须经过所有监察人同意,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别有用心人士觊觎郑欣宜继承的庞大财产。
遗嘱信托七大优势
遗嘱信托是指设立人通过信托文件来安排身后事务的规划,写明信托的意愿及交付信托后遗产如何分配,并于遗嘱中设立一遗嘱执行人。待设立人百年后,由遗嘱执行人将其遗产按照其意愿一一处理。遗嘱信托可以说是人的最后一个“理财规划”。
遗嘱信托既有预立遗嘱的好处,同时又可以解决一些遗嘱所不能完成的问题。如美国知名的企业家族,杜邦、洛克菲勒、肯尼迪家族也都利用遗嘱信托的方式,安排家族财产分配及传承,以达成资产永续及遗族照护的目的。
从世界数百年信托发展史中看,遗嘱信托有三大好处,首先,可将所有身后财产作最完善的配置;第二,若子女没有妥善管理财务的能力,可避免遭他人觊觎而被侵占或是被短期内挥霍一空;最后,通过信托的方式还可将财产留给第三代。此外信托还有节约资产处置成本、完善税务筹划,以及提升身份品位等功效。
在西方,遗嘱信托经常被比喻为“从坟墓里伸出来的手”,暗指遗产委托人可以在死后继续按其遗愿操控信托资产的安排。比如说在遗嘱信托中,可以设定其信托期间存续至找不到其直系血亲时才终止,也就是说可以永远延续下去没有终止期限,也可规定遗产以给后世子孙定期发放奖助学金、创业辅导金或弱势子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使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遗嘱信托解除了富人们对“富不过三代”的担忧。因为只要遗嘱信托的委托人(财产授予人)在信托文件中写明条件,那么即使是信托资产的受益人(遗产继承人)也不能将财产全部取出,也就是说继承人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全部财产,至少有部分的保留。这样,一旦当继承人因生活挥霍或生意失败时,不至于败尽家财,剩余部分的资产至少保证他能够正常地生活下去。
遗嘱信托制度弥补了许多财产制度的不足。财产的所有者不仅可以通过信托设计实现自己的各种未了的心愿,而且,通过信托这一工具将财富传承的风险降到了最低。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托已经占到了全部信托市场70%左右。事实上,遗嘱信托具有七大优点。
家族保障。除了可以避免子孙挥霍外,还能让那些为了家族财产而与家庭成员结婚之人没有可乘之机,使家族财产不会落入外人手中。
避免纷争。因为争夺遗产而让家庭成员反目成仇的案例不胜枚举。而遗嘱信托可以让委托人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给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由于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产监管人的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从而避免自己死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继承矛盾。
隐藏财富。由于遗嘱信托文件一经签署,资产已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大多数的法定管辖区域均无关于公开披露的规定,而且信托契约无须向任何政府机构登记,亦不公开供公众人士查询,因此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及利益均绝对保密,直至遗嘱信托终止为止。
免于偿债。遗嘱信托可以保护信托受益人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也就是说,如果“富一代”在建立遗嘱信托后因经营不慎而陷入债务危机的话,债权人将无权处置已转移到“富二代”名下的信托资产,从而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经营不善给家庭生活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
税务规划。在许多西方国家,遗产税高达50%甚至70%,国外的富人阶级之所以青睐遗嘱信托的一个关键原因就在于它可以有效规避遗产税。虽然,中国内地目前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可以预见的是,开征遗产税是迟早的事。
灵活运用。信托契约中可保有适度的弹性(尤其是全权委托信托),以确保受托人随外在环境的变迁,仍能为受益人谋求最佳的福利。如信托可被撤销(仅指可撤销性信托),受托人可被撤换,或基于其他情势的考虑,信托设立及执行地点可以移转至其他法定管辖区域等,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了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财富继承和管理风险。
财富升值。从理财的角度看,由于遗嘱信托受托人一般都具有专业的理财能力,这样就能弥补财产继承人理财能力匮乏的缺陷,从而使家庭财产得以稳健增值。当然,一般来说,遗嘱信托的投资组合都偏保守。
探 究
必须对信托法进行修改
《继承法》是私法中的强行法,《继承法》的这种双重品格决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遗嘱信托具有独特的理论构造,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
近年来,国内民间财富与日俱增,中产阶层越来越多。如何安排这些巨额财富及将辉煌家业代代传承已经成为富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然而,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空白。据称,目前内地还无法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分析人士表示,《继承法》是私法中的强行法,《继承法》的这种双重品格决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遗嘱信托具有独特的理论构造,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中国遗嘱信托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对《信托法》的进行适当修改。
事实上,中国现行的法律对遗嘱信托的规定很少。《继承法》根本没有规定遗嘱信托,而《信托法》第八条、第十三条都是关于遗嘱信托的设立制度的规定。遗嘱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因而遗嘱信托在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等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适用《信托法》的其他原则规定。
相应的是,遗嘱信托的特殊性也主要体现在成立及生效制度上。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制度是遗嘱信托的基础制度。因此,只有遗嘱信托成立、生效才能顺利利用遗嘱信托制度,在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也将直接制约其工具价值的发挥。
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上存在的逻辑悖论。民法上认为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的生效要件。根据《信托法》第八条的规定,遗嘱信托在受托人承诺时才能够成立。据此除非遗嘱人在死亡前就已经取得了受托人的同意,否则仅仅根据生效的遗嘱并不当然成立遗嘱信托。
具备登记能力的财产设定遗嘱信托几乎不可能。根据《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依该条规定,在进行物权变动需要登记的财产上设立遗嘱信托,只有进行登记后,信托才能够生效。
以房屋为信托财产设立遗嘱信托将产生如下的矛盾:在立嘱人死亡前(遗嘱还没有生效),就须得到受托人的承诺并进行信托财产的登记,否则信托在遗嘱人死亡时并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遗嘱人死亡前遗嘱尚未生效,遗嘱人可以依法改变遗嘱,而依据尚未生效的遗嘱去设立遗嘱信托当然就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根据中国《信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择权。
分析人士认为,出现以上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信托法》确定了“设立信托需要受托人的承诺”原则以及信托登记生效原则所致。承诺原则根本否认了在英美法系信托的设立是一种典型的单方行为的原则,给充分利用信托制度带来了困难。
有关专家对遗嘱信托提出了两条改进建议。首先,遗嘱生效是遗嘱信托成立条件。据此,《信托法》第八条修改为:设立信托,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遗嘱形式设立信托的,遗嘱生效,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样既确立了信托从受托人承诺时设立的原则,又对遗嘱信托做了特殊规定。
其次,对遗嘱信托中财产登记做特殊规定。《信托法》第十条修改为: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对于设立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或受益人办理信托登记,信托生效后的效力溯及信托成立之时,由于受托人或受益人的过错而不能依法进行信托登记,由此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由受托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确立信托财产登记生效原则的前提下,对于遗嘱信托做特殊规定。
遗嘱信托应具备哪些基本要素呢?简单来说,就是立遗嘱人在遗嘱内指定受益人,并载明将全部(或部份)遗产,于继承开始后,为受益人的利益,而交付信托之意。信托依照生效日期,分为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如果立遗嘱人生前将部份财产已经先行交付信托,就不属于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最大前提是一份有效的遗嘱,另外,中信银行也提醒,遗嘱信托还需许多要件,比如说立遗嘱人须于遗嘱内载明信托意旨、指定受益人、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内需详列财产项目,因为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必需确定,如果遗嘱中就财产(遗产)的项目没有详细记载,遗嘱执行人就没有信托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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